鲍俊生等十名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来源:罗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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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俊生等十名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被告人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等人为实现个人利益,在地处交通要道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和成都“三友百货”大楼顶实施了拴铁链串连身体、呼喊口号,封堵法院大门、悬挂大型条幅、上演“跳楼秀”等方式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严文汉、黄晓敏、陆大春、幸清贤在得知鲍俊生等人的聚众扰乱活动前后,以现场采访、摄影摄像的方式积极配合、呼应,并借助境外相关媒体进行恶意歪曲炒作,扩大影响。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直接造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成都“三友百货”的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导致交通要道堵塞和周边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0年9月28日,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鲍俊生有期徒刑三年、曾理、黄晓敏有期徒刑各二年六个月、杨久荣、曾荣康、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各有期徒刑二年,刘继伟管制二年,徐崇丽管制一年。
2011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0年9月28日,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鲍俊生有期徒刑三年、曾理、黄晓敏有期徒刑各二年六个月、杨久荣、曾荣康、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各有期徒刑二年,刘继伟管制二年,徐崇丽管制一年。
2011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决。
鲍俊生的辩护人罗勇律师
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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