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缓刑辩护成功
来源:张红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26
人浏览
案情:被告人刘某系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员工,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其与王某利用担任公司生产部经理及生产包装运输主管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个体运输户贿赂的人民币67400元。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在接受刘某的委托后,依据事实、法律及刘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向合议庭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对刘某依法适用了缓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在接受刘某的委托后,依据事实、法律及刘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向合议庭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对刘某依法适用了缓刑。
以上内容由张红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红勇律师咨询。
张红勇律师
帮助过 420 万人好评:0
江苏省镇江市运河路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