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蒲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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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灞桥区王某一家三口起诉村组分配征地款一案

来源:郭蒲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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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三郎村第三村民小组一案二审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作出的“认为,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以此驳回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3)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中清楚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讼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本案中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上诉法律的规定的条件,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一审裁定置法律明确规定于不顾,而适用与法律相冲突的相关政策来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一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楚,混淆了概念,本案根本不牵扯计划生育奖罚的问题,也不是一审裁定认定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计划生育奖罚办法或者政策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来制定和实施,本案中的被上诉人没有制定和实施的权利。本案是村集体成员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所得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应该享有。

三、退一步讲,即使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中上诉人违反了计划生育,但是违反的主体仅仅是其本人而不是上诉人的两个女儿,一审法院错误地将上诉人的女儿也认定为违反了计划生育应当受到惩罚的观点是错误的。对于这种株连的做法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并且违反计划生育是由行政机关来处罚或者处分,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重要的是本案在一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违反了计划生育,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来认定本案上诉人违反了计划生育,因此一审法院凭空捏造出上诉人属于违反计划生育,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代理人:郭蒲林

                                        2011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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