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西安古城眼科医院与李岐劳动争议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原告西安古城眼科医院的代理人就原告与被告李琦劳动争议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原被告之间系典型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被告李琦系国有事业单位西安市莲湖区北关医院退休人员,2007年10月正式退休后至2009年1月份在原告处工作,被告系临时人员,根本不需要加班、值班,需要加班的人员必须经相关科室主任、主管院长审批,所以被告所称的加班、值班是根本不存在的。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从16周岁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待遇,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由此丧失了法定就业资格。也就是说,劳动者退休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已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后因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劳动法规范范围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其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规的调整,仲裁委一边确认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一面又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费显然是适用法律前后矛盾,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代理人:郭蒲林
201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