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蒲林律师

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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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

为宝鸡市岐山县彭某故意伤害案做正当防卫辩护

来源:郭蒲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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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郭蒲林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今天参加了庭审调查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论告发言,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清楚,但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定性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致伤鲁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被告人彭*勇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广泛的鼓励和法律的充分保护,同时鲁迅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却应受到社会的遣责和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这一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 2、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中;3、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关于被告防卫对象的特定性是十分明显的,也是无须争论的。因此辩护人不予赘述。涉及本案的关键和有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另外四个条件。因此,辩护人主要就这四个问题陈述辩护理由。

首先、关于鲁迅等人侵害行为的非法性,

关于鲁迅等人侵害行为的非法性的证据是非常充分确凿的。鲁迅本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供述证据相互引证,客观全面地证实了鲁迅等三人为张浩所纠集、驾车到被告人单位等正在上班的被告人行凶报复。当晚九点左右听说被告人彭*下班回宿舍后,该三人直接非法破门闯入彭*宿舍,没说两句话就对一起揪住彭*拳打脚踢进行攻击。本案完全是鲁迅等三人为了替张浩的女友报复行凶引起的,鲁迅等人具有重大过错,其2006530日晚九时破门进入彭*宿舍群起行凶殴打彭*的行为的非法性是不言而喻的,也是不会因鲁迅受伤而改变的。
  
二、被告人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恰如其时,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庭审证据证明,鲁迅等人破门而入两句话没说完,三人共同群起对被告人进行攻击,鲁迅、张浩、赵卫东三人将被告人的头部连续打击,把彭*逼揪住殴打被告人无法躲避。王晓华、李静等人拉他们也拉不开,李静脸上却挨了一拳。彭*正是此时一人挡不住三个暴徒攻击的情急之下进行了工具防卫行为。这些事实充分说明鲁迅等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并且正在进行,既没有结束,也没有被有效制止,正是由于鲁迅等三人对被告人彭*的攻击,身单力薄的彭*才在情急之下,顺手进行还击。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进行的有效防卫行为不是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也不是不法侵害行为完结之后。而是恰如其时,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越演越烈的进行中,迫不得已抓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进行防卫。
   
三、关于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的证据清楚的证明彭*用刀进行防卫的行为显然是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为了达到自己的人身不再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的目而实施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被告人事前根本不认识鲁迅,与鲁迅没有任何恩怨和过节。事发之前和事发当晚被告人不可能也不会有故意伤害鲁迅的动机和目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四、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是,防卫的损害后果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所谓适度。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在符合这种必要性的前提下,防卫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可以小于、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后果。而本案中在彭*遭受三个陌生壮男合力围攻的情形下怎样进行有利的防卫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事实证明自己的拳头已无法制止,只有借助于身旁的工具来进行制止,而在当时的情形下不允许被告来考虑选择何种工具、用何种方式来进行防卫。完全是出于身体的本能加之条件反射在紧急中顺手摸起了离自己最近的东西进行反抗,并有效的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保护了自己的人身不受更大的伤害。庭审调查和预审材料证明,鲁迅等三人停止了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攻击行为,彭*也放下了水果刀没有再对任何人进行防卫行为或伤害。这足以证明彭*的防卫动机和目的,也足以证明彭*的防卫行为是适度的。

退一步讲如果有人认为彭*的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依法认定彭*有适用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前所述鲁迅、张浩等三人的行为为故意行凶报复,当晚破门而入群起攻击被告人,属于典型的故意行凶的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辩护人: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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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蒲林
  • 执业律所:陕西标典律师事务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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