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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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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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交易价格 撤销房证

来源:刘传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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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报交易价格 撤销房证
      2006年11,李某与王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王某,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价格为8000/平方米,总价款为64万元,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应在60日内为买方办理完房屋过房手续。王某为了少交税费,同李某商量能否把交易价格写低一些,因李某急于卖房,就同意了,双方又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为50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40万元,其它条款没有变化。合同签定后王某支付李某房款64万元,但双方以40万元交纳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7年4月份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查明李某、王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存在虚报交易价格的行为,根椐《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申报不实为由,作出注销王某的房屋产权证的决定。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注销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申请表及房屋买卖合同所表明的交易价格虽然不真实,但上述材料能反映出所交易房屋的交易双方、面积、界址、地址等真实信息,且权属变更情况与事实相符,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王某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与事实相符,且该证书并不包含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申报属于行政征收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李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根椐《物权法》相关规定,交易价格申报不实不影响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判决撤销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注销王某房屋产权证的决定。
     刘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判决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准确的界定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椐《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这清楚表明,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交易价格不应成为必备要件。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该条款清楚表明,申请权属登记可以不包括交易价格及证明,本案中王某、李某之间存在客观真实的房屋买卖行为,权属变更与事实相符,虽然二人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该办法属部门规章,与《物权法》相抵触时,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王某房证的行为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根椐《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价格作为缴税的依据。申报价格属于房地产转让税收行政行为的基础,而不属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法律行为的基础,对于本案中虚报价格的行为应由税务部门依法对王某、李某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虚报交易价格逃税的行为,税务部门一经查实,除补缴税款外,还可处以应缴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最后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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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传国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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