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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怎么要求退还股款及利息?

作者:赵江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6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案情】

2021年11月 17日,原告张某和被告A 公司、陈某以及案外人王某和赵某签订了《H有限公司协议书》,认购股份,约定成立H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对股东出资金额、出资形式、股权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并推举陈某担任董事长。其中,张某出资120万元,陈某是A 公司的法人代表, A 公司以产能资质和无形资产纳入新股东,占股比为五分之一,享受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    2021年12月 9日,张某共交纳股款60万元, A 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公章,内容为“今收到张某现金60 万元,股东变更前产生的全部费用由A 公司法人陈某承担”,陈某在该欠条的连带担保人处签字。上述欠条中的款项,张某于当月分两次转入被告A 公司的银行账户。然而,后来H 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立,但却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了部分经营活动    2023年7月,张某以A 公司一直未出资,且H 公司未能成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A 公司、陈某返还其股款6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审理过程中, A 公司和陈某同意解除涉案协议。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各方签订《H 有限公司协议书》,认购股份,欲成立H 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了部分经营活动。根据该协议,各方(A 公司与其他投资入股的股东)均应认定为新公司的发起人。现协议书约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未成立, A 公司、陈某及张某均同意解除《 H 有限公司协议书》。因各发起人之间内部系合伙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在未清理、清算业务情况之前,合伙人之一即要求其他合伙人退还投资款项,于法无据。即使各发起人对于公司管理事务(案涉项目实施)有分工,张某不负责任何事务,也系合伙人内部分工,不能以此否定张某的发起人身份及各发起人之间内部合伙关系性质的认定。另外, A 公司、陈某向张某出具的欠条载明收到现金若干,但实际出具该欠条时张某尚未全部交纳,且并未载明应当如何退还等字样故该欠条应为各发起人拟转入款项金额而非欠款凭据。综上,张某依欠条要求A 公司、陈某承担退还股款及占用期间利息等责任,于法无据,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经营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股东要求返还投资款要看公司在设立阶段是否有资金支出、是否清算等具体情况。公司设立人在组建公司前应尽可能签订书面的公司设立协议,同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设立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设立的时间期限,便于在公司设立失败时解决纠纷。公司设立人未能达成一致目标时,设立人应避免形成事实合伙关系,导致投资款无法返还。尤其是公司刚成立还未完成工商登记阶段,进行商业活动时建议先约定责任承担的比例。总之,合作设立公司不能出资以后就当“甩手掌柜”,要想生意做得长久,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懂得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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