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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金额不确定,债权转让合同可以有效吗?

作者:赵江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2日,A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B公司汇入500万元,并注明付款用途为借款。2017年3月17日,A公司与原告苏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转让给苏某某,并书面通知了B公司。苏某某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清偿债务。B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作出回复,称其不欠A公司款项,并向法院提交A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出具的《说明》,内容为“奚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22日奚某某及股东杜某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转款500万元,该款项系奚某某与杜某出借给B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以及该公司股东许某某的借款,该500万元款项系奚某某与杜某所有,与A公司无关。2015年12月30日前,许某某已按奚某某要求将该500万元偿还给陈某某。B公司已不欠付A公司及奚某某、杜某任何款项”。另外,奚某某、杜某某A公司全部股东,吴某某系B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任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某某与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起,A公司、奚某某、杜某与B公司、吴某某、许某某之间发生大量资金往来并存在代收代付行为。双方对存在借贷关系均不持异议,但对往来账目结算的最终结果持不同意见。

【裁判结果】

本案系给付之诉,苏某某向B公司主张权利的前提是有明确的、到期的债权。该500万元尚不能界定为明确、到期的债权,苏某某主张其合法受让后有权要求B公司向其清偿欠款本息,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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