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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且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可以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人吗?

作者:赵江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案情简介

A公司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因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第三人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达成协议:甲方A公司在某工程项目中尚欠与乙方B公司工程款160万余元,甲方A公司将其在该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对于某的合法债权及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B公司。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甲方所欠乙方相等数额的债务予以抵消。之后,申请执行人A公司在报纸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且未履行完毕的案件,能否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A公司提出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B公司,且向被执行人于某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故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B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查,申请执行人A公司在我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A公司在未履行完毕案件义务的情况下,将本案涉案债权进行转让可能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故本院对于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变更申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可以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这里的“依法”可以排除通过债权转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就是说,在同一当事人即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又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注意采取冻结债权的措施,禁止其将申请执行的案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维护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权人利益。

如果执行法院未明确采取冻结债权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要求变更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查中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受理和执行情况、债权转让的时间和具体情况,关键在于转让债权是否有充分的对价。即使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因不清楚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做出变更裁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至第542条的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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