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赵江涛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交往三年,转账60多万,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分手后不能全要回

作者:赵江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6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案情简介

 

 

A(化名)与B(化名)从2020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且同居的三年里,双方有着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互有转账。后双方发生争执,A20237月发现被B微信拉黑,双方恋爱关系结束。

 

202310月,A以未达成结婚目的、B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双方恋爱期间,A向其转账的61.4万余元及利息。

 

 

 

B辩称,61.4万元转账系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馈赠、合作、补偿等多种法律关系,并非不当得利。且B举证证明在恋爱关系期间,自己向A共转账42.6万余元,并负担双方共同生活的房租等消费开支。

 

法院审理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包含强烈感情因素的赠与。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一方主张返还财产的情况下,不能仅仅考虑给付财产的数额,应本着善良愿望、诚实守信等法律原则,结合钱款用途、交往时间、双方的经济能力与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

 

本案中,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B存在向A转账的情形,B亦举证证明A向其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AB工作处消费、AB的补偿等,而A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向B转账系基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单次数额较大转账的特定用途。A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因交往所需进行的多次转账行为,B并非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应依法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综上,法院认为AB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A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系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钱款往来,结合双方陈述以及证据,案涉款项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恋爱期间钱款财物往来的性质有多种可能,如表达爱意的赠与、彩礼、共同生活消费费用、借款等,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一般的小额钱款财物,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借款,通常应视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无需返还。而对于大额钱款财物,若不存在特定条件或目的,则不应被视为一般赠与,应予以返还。特别是当钱款被定性为彩礼时,若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当然,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经济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7:00-24: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130-3100-867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