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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购房者断供,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可以免除吗?

作者:赵江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贷款人某银行与借款人赵某、保证人某置业公司(开发商)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230万元,并约定借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事项。担保方式为借款人以该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即自借款人办妥该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该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抵押的房产进行抵押权预告登记,某银行如约发放贷款230万元。至2022年6月,该预告抵押房产办理了首次登记,但之后赵某多次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赵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某银行已按约向赵某发放了借款,现赵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某银行作为贷款人依合同约定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关于某置业公司的保证责任,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的是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该阶段性保证设立的目的在于因正式产权登记未完备导致的债权清偿风险,促使某置业公司及时完成项目开发建设,积极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涉案房屋已经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某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故某置业公司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应当予以免除。法院遂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某银行要求置业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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