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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伤害罪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5 浏览量:0

【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周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情简介本案中,周某酒后因用力将被害人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周某认为量刑过重,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李武平律师代理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在李武平律师和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终本案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被告人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审理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5)琼刑一终字第xxx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 01 581 7日作出( 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 01 592 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周X,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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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其家属在案发后为被害人纪XX预交纳治疗费用,可依予以从轻处罚。周X的亲属在二审期间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了经济赔偿,该赔偿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对周X量刑时应予以体现,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周X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XXX日起至2 0XXXX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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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张  爽

审  判  员  李文玉

审  判  员  郑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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