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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刘某等与海南某投资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金额巨大且被告对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案情重大复杂。李武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方调查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房产,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几千万元的房产,以供执行。并通过认真分析案件材料,调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本案得于最终胜诉。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刘XX    

原告:施XX

原告:刘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林XX

第三人:陈XX

第三人:刘X

    原告刘XX、施XX、刘XX诉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林XX及第三人陈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海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焕怡、陈璐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刘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XXX公司与林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陈XX、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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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刘XX、施XX、刘XX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林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XX、施XX、刘XX偿还截至20XX年11月5日的借款本息合计XXXX万元;

    二、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林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XX、施XX、刘XX偿还20XX年11月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3年11月6日至同年11月8日期间,以XXXX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20XX年11月9日至同年11月15日期间,以XXXX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20XX年11月16日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止,以XXXX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刘XX、施XX、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乏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XX元,诉讼财产保全受理费XXXX元,合计XXXXXX元,由原告刘XX、施XX、刘XX共同负担XXXX元,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林XX共同负担XX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海燕

审  判  员  谢焕怡

审  判  员  陈璐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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