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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杜某强迫交易罪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5 浏览量:0

 

【海南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杜某强迫交易罪案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4)秀刑初字第XXX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被告人杜某某   

辩护人李武平、云涌,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刘某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刑诉[2 014] 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杜某某、李某、刘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 01 472 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XXX,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云涌,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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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杜某某、李某、刘某经共同商议,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车辆及线路经营权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己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杜某某、李某、刘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称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所提赵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赵某为强迫被害人罗某某、雷某某出让车辆及线路经营权的股份,经与其他被告人商议后,各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交易的事实,有被害人罗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在案中的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刘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虽否认其犯罪行为,但在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虽否认其犯罪行为,但在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法庭提交了认罪、悔罪书面材料,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杜某某、李某、刘某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笫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1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议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已羁押的39天,即自2 01 41 02 4日起至2 01 571 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 0 0 0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 00 0元;

    四、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 00 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陈允清

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文礼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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