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海口律师 > 李武平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律师成功为XX犯强奸罪案辩护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量: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龙刑初字第XX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201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于20131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

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认罪态度好,且有幼子尚待抚育,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

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XX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21 01日起至2 0 1 51 13 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琳琳

人民陪宣员    陶丽莎

        裴婷婷

李武平律师

李武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139-0755-101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