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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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案提供辩护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南一中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钟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XX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陈XX
被告人陈XX
被告人周XX
被告人钟XX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刑诉[2012] XX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X、武XX、王XX、陈XX、陈XX、周XX、钟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X及其辩护人李武平,被告人武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XX、陈XX,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钟XX到庭参加诉讼,XX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何彬彬担任庭审翻译。现已 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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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钟 XX、武XX、王XX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且对被告人钟XX限制减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钟XX、武XX、王 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扣押的毒品属违禁品;扣押的毒资系各被告人用于购买毒品的资金或者是贩卖毒品所得赃款扣押的相关手机系各被告人用于买卖毒掏通讯工具,依法均应予以没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阮核准之日起计算)
对被告人钟XX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武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介入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a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o)
五、被告人陈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1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
六、被告人陈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1年5月1 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
七、被告人周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1年5月1 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o)
八、被告人钟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
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
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毒品、加工毒品工具、手机和被告人钟XX的毒资280574.5元、被告人武XX的毒资187883.5元、被告人王XX的毒资26606.5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亮锡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胡丽珠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