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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专利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量:0

海南海口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 胡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中海口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审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
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电话:13907551010。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

原告胡某与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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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XX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 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赔偿原告胡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 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负担1012元,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负担1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詹晓黔
代理审判员 陈杨丽
代理审判员 陈永华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吉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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