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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某公司90亩土地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符某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90亩国有土地权证与原告持有的承包权证重叠为由,向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地三人的90亩国有土地证,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经过李武平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颁发90亩国有土地证的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李武平律师观点】
一、被告颁发X国用(2010)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法应予以维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的颁证行为属于土地登记中的遗失补发、更正登记行为。
(二)被告遗失补发、更正登记的颁证行为合法。
二、原告主张撤销被告颁证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第一、《土地登记规则》已经废止。
第二、关于征地补偿款纠纷问题。征地补偿款属于民事纠纷,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另案处理。
第三、关于土地四至范围的问题。第三人土地四至经过法定机构儋州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卫星定位勘测定界,四至范围明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第XX号土地四至范围不准确,超出了原来的征地范围,没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四、关于争议土地的问题。第三人已经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明确,不属于存在争议的土地。
第五、纳税行为属于税务主管部分负责的范畴,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12)海南二中行初雩第XX号
    原告王某
    原告符某
    被告儋州市某人民政府
    第三人海南儋州某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儋州市和庆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
    原告王某、符某不服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
州市政府)给第三人海南儋州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
公司)颁发儋国有(200O)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
下简称XXX号证)一案,于2 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
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2 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1 2
年1月1 3日向被告儋州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被告儋州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因
某公司住址不祥,无法送达,本院于2 0 l O年1月l 6日向其公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等相关诉讼材料。2 0 1 2年3月3 0
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符某的共同委托
代理人,被告儋州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初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
第三人儋州市和庆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综上,被告儋州市政府征用本案争议地后出让给第三人某
公司,且儋州市政府是依据某公司提供的原土地权证书等相
关证明材料给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故二原告诉请撤销XX证
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予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符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0元,由原告王某、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嚣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周文娟
代理审判员刘    霞
代理审判员黄茂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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