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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借款凭证,还款协议不成立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4 浏览量:0

【海南律师案例】无法提供借款凭证,还款协议不成立案

【案情简介】原告以《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欠款金额为由,起诉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抗辩称,其已经还清大部分款项,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欠款金额,不属实,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不符合事实情况,无法证明原告曾经出借XXX万元给被告XX,判决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提供借款或收借款,反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并未收到原告借款,原告亦并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故,该还款协议书借贷关系依法不成立。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败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从事民间借贷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该借款大部分是无证据证明的债务,必然不受法律保护。

三、作为出借人,应当注意保留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凭证、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催收记录、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105民初XXX号

原告∶X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XX,男

被告∶XXX,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熹,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XX、XXX一次性向原告XXX偿还借款本金XXXXX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XX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X月XX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房屋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XX、X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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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XX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XX 年XX月XX日前共计转账给被告XXXXX元,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在银行转账的借款外,另以现金形式出借给原被告XXXXXXX元,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收条、取款记录等证据,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不符合事实情况,无法证明原告曾经出借XXX万元给被告XX,因此被告XX主张原告共计向被告XX借款XXXXX元,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XX在收到原告借款后,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XX万元,原告与被告XX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借款期利息内及逾期利息,因此,被告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XX应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X月XX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借款系夫妻债务,由被告XX与被告XXX共同承担责任,被告XXX并未提出抗辩,因此被告XXX应就以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X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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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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