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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30 浏览量:0

【海南李武平律师案例】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97行终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XX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XX与被上诉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因不服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9 7 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2 1XXX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市自

规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20XXX日,市自规局作出X自然资(林)罚决宇[2020]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20]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 0XXXXXX日,黄XX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位于XXXXXX居委会XX村林地挖掉公益林木麻黄树和平整土地致使公益林地被毁。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木地块在II级规划保护林地,面积1XX9亩(合XXX平方米)。黄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海南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海南省林业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的相关规定,对黄XX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上述照片及视频是黄XX单方面制作,没有拍照时间及拍照地点,不能证明是涉案土地的情况。且市自规局及市政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的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经审理,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主要争议的焦点是:一、[202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当;二、[2020]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认定事实方面:《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黄XX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人员及机械对涉案土地进行平整施工,造成该地块林木段损,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关于黄XX辩称其不是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被告的问题。经查,证人XXX、李应巧及护林员XX、村干部XXX等人的证言及现场勘查记录、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定黄XX雇佣XXXXXX及机械对涉案地块土地进行平整并毁坏林木的事实。故[202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黄XX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并无不当。

    适用法律方面:黄XX主张《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的处罚相冲突,市自规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202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黄XX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市自规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告知了黄XX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并按照黄XX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2020]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程序合法。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2020]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市政府在受理黄XX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做出了[2020]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市政府复议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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