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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为陈某盗窃罪案辩护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量:0

 

 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为陈某盗窃罪案辩护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其亲属聘请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提供辩护,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改判。辩护人李武平律师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法庭查明后采纳。
[审理结果]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1)定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李武平,男,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66661963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玑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
于二0-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XX号刑
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 0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 0 0 0元;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 0 0
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2 0 0 0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 0元。宣判后,
五位被告人不服本院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案经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本
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 01 1年8月31日立案,并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1年8月2 2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
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提出有投案和立功表现,本合议庭
决定休庭,建议公诉机关补充有关证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
供有关证据后,因本案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结案,特向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并于2 0 1 1年1 0月1 3
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玑
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
    。经本院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1 0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0年4月1 6日起至2 02 1
    年4月1 5曰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
    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8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0年4月1 5日起至2 02 0
年1 0月1 4日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
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6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0年7月7日起至2 02 0
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
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0年4月3 0日起至2 01 2
年7月2 9日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
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四个月不折抵刑期,
即自2 01 0年4月1 6’日起至2 0 1 1年1 1月1 5日止。罚金限
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分别非法占
有的人民币共计2 0 6 7 9 6元,按照各自参与的予以追缴,追
  缴之款发还中国移动集团海南公司;
    七、随案移送的三部手机、铁锤1把、小货车一辆(号
  码:琼XX),予以没收;
    八、随案移送的UPS(电源)5个、蓄电池3 1个、DUTA
  分路器3个、TRXA载波器2个、WCGA分合路器1 7个、电线
  6袋、远端器1台,退给海南省某某公司某某收购站,
  公安机关扣押保管的驾驶证1本、行驶证1本、道路运输证
  1本、从业资格证1本、钱包1个、身份证1张退给被告人
  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志忠
    人民陪审员    吴焕容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0-    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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