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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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量:0
[海南公司律师]李武平律师代理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投资公司以是某公司的股东,占股XX%,另一股东海南XX实业联合总公司占股XX%因某某公司常年不召开股东会,公司管理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本案,李武平律师提出的某投资公司的起诉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在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某投资公司的起诉。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民初XXX号
原告:海南某发展投资公司
被告:海南某某发展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某发展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海南某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某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某某公司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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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芙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某投资公司已就其与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亦已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某投资公司的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某投资公司请求对某某公司清算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某发展投资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海南某发展投资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 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夺核对无异
-o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