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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4 浏览量:0

【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王某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王某对原审判决驳回其向被申请人主张支付拖欠的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服,遂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等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申请,李武平律师提出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观点,被海南省高院采纳,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李武平律师说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

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

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王XX拥有的至20XX年X月XX日前的合法采砂权被撤销或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停止采砂。无证据证明系政府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审判决认定自20XX年X月XX日起,陈XX已停止采砂行为,无证据证明,亦不属实,依法不能成立。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陈XX是否采砂系其对自己合同权利的处分,不能据此免除其缴纳承包金的合同义务。故,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指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审理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8)琼民申X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鸣,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陈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琼0 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1.王XX拥有2 0XX年X月XX日至2 0 XX年X月XX日的合法采砂权。2.政府文件打击和整顿的是无证非法采砂,且该证据是法院自行收集的,没有经过质证就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违反法律规定。3.陈XX无任何证据证明其20XX年X月XX日后的合法采砂权被褫夺且没有进行采砂作业。

    XX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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