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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9 浏览量:0

【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刘某等与海南某投资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金额巨大且被告对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案情重大复杂。李武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方调查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房产,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几千万元的房产,以供执行。并通过认真分析案件材料,调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本案得于最终胜诉。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海中法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刘XX    

原告:施XX

原告:刘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林XX

第三人:陈XX

第三人:刘X

  原告刘XX、施XX、刘XX诉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林XX及第三人陈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XXX、XX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刘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XXX公司与林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陈XX、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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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刘XX、施XX、刘XX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林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XX、施XX、刘XX偿还截至20XX年XX月X日的借款本息合计XXXX万元;

   二、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林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XX、施XX、刘XX偿还20XX年11月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XX年XX月X日至同年XX月X日期间,以XXXX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20XX年XX月9X日至同年XX月XX日期间,以XXXX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20XX年XX月XX日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止,以XXXX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刘XX、施XX、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乏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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