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所办典型案件
2011年共办理诉讼案件35余件,非诉讼(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10余件,担任了数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自己评出已经审理完结的典型民事案件四个、刑事案件二个、行政案件一个。其中有胜诉的,但也有败诉的,因为水无常势,人无常胜,关键是律师办案过程中有没有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有没有尽到一个代理人的责任。认真对待每一起案子,这是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对我们来说,天天都是案子,或大或小,只是其中的一个而已。而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他们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所以,凡是我经手的案子,哪怕是几千元的小官司我也会认认真真地做好。
一、民事案件
1、渝水区良山镇某村委诉刘某承包租赁纠纷案一、二审。
代理被告方刘某一、二审律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2、于都县刘某诉张某自留山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原告方刘某一审律师,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归还原告自留山或补偿100余万元。
3、章某诉渝水区某机关、丁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代理申请人章某仲裁律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区某机关、丁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商品房给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何某诉余某、新余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代理余某的一审律师,通过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最后法院判决所有赔偿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中赔偿,余某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赔偿。
二、刑事案件
1、习某涉嫌强奸罪案。
担任习某一、二审、重审辩护人,自始坚持习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决习某构成强奸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坚持对习某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撤回对习某的指控,习某无罪释放。
2、陈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案。
担任陈某一审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刘某犯组织卖淫罪,丁某协助组织卖淫罪,最后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3、吴某涉嫌盗窃罪案。
担任吴某一审辩护人,在另一同案犯早已归案并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最终吴某判处一年六个月。
三、行政案件
周某诉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开除学籍纠纷案。
担任周某行政诉讼一、二审代理人,此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开除学籍处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案正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