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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是否合理?

来源:张振合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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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是否合理?

近日,女士经过仔细比较,挑选了一家个人艺术影楼拍摄艺术照。为了防止掉入消费陷阱,在付定金时,她让影楼接待人员详细列出了所有服务项目。即便如此,拍摄完毕,她还是与影楼就照片在做相册内页上产生了分歧。女士认为“一页就是正反两面”,而影楼却解释“一页就是一个页码,并不代表正反两面”。女士在和影楼争辩时,影楼却指其宣传单上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对此,女士想问影楼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张振合律师解答:影楼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女士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影楼宣传单上“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条款,严格讲是一种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41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承认影楼享有宣传单内容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或对宣传单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影楼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影楼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况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影楼的说法和做法于法无据。

对宣传单内容作何理解,不等于对其拥有解释权,任何一个看到该宣传单的人都可以对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但这种解释都是单方面的,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对其他人也无约束力。影楼作为宣传单的提供者,当然更不能享有最终解释权。否则,影楼便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双方对宣传单的解释不能达成一致,则应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解释,也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享有这种对条款法定的解释权,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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