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诉某镇政府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张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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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诉某镇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某公司将其厂房对外出租,某甲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租赁期间某甲添置了一些厂房,但是没有批建手续,后来补办时只能以某公司的名义申请。在某甲已经租赁两年的时候,某公司将涉案厂房卖给了某镇政府。某公司还发函通知某甲迅速搬离厂房。某甲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受损,就找到本律师委托起诉。
律师观点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经过认真研究,觉得如果起诉赔偿损失,则我方的证据对我方明显不利,在经过调查之后,我们发现镇政府购买土地的目的是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这里面的升值潜力巨大。于是我们提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我们不要求赔偿损失,而是要求继续租赁,如果政府承受不起2年的租赁期限(两年对于政府的改变土地用途的目的是个很长的时间,他们一般是拖不起的),他们会主动找我方协商,那么我方就占据了有利地位。
案件处理结果
在确定了方案之后,我们同当事人商量,争得当事人同意之后,我们已卖卖不破租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起诉后,果然如我们所料,政府主动与我方当事人协商,充分补偿了我方当事人的相应损失,并另外划拨一块土地给我方当事人作为开厂之用。至此,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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