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聚众斗殴案
【案件回顾】:
2009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宜昌道与西康路交口的苹果快捷酒店住宿,在该酒店五楼因故与住宿酒店的残疾人艺术团的李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某被打后,为泄私愤,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来到苹果快捷酒店,在五楼楼道内找到里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首先出拳击打李某,而后三被告人与残疾人艺术团多名成员进行厮打,并将被害人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三处轻伤,三处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及于某均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如下:三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和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思路】:
张建生律师受被告人于某某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于某某辩护人,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一、罪名定性不准,不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
1.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来看,被告人于某某是不具备的。同案犯打电话给于某某,其指示到现场是何意存在歧义。于某某接到电话后出于本能到达现场是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其到达现场后的真正目的是调停,而并非群殴对方。只是在被被害人击伤后出于本能才致伤被害人王某,正是因为王某的挑衅行为造成斗殴的升级。因此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被告人都不具备所谓的纠集多人,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
2.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的立法目的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类似黑社会组织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安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犯罪行为。对本案而言,若将这种带有防御行为的殴打上升到聚众斗殴的高度就有点曲解立法的本意了。
3.本案斗殴是由张某某被数十人殴打后所引起,在斗殴中被害人多达数十人参与,也存在意思联络,若定性聚众斗殴,无论从从斗殴的前期后期被害人参与打架人数,被害方更应视为积极参加者而成为聚众斗殴的主体被追究。
二、.关于于某某的伤情鉴定问题。办案机关只将于带到鉴定中心,并没有整整对于的伤情及其疤痕情况进行依法鉴定。
三、在案件进行中,于与其他同案犯共同赔偿了被害人5万元的损失,请法庭在定性时综合予以考虑。
四、于在公司是一个合格的职员,是公司的中流砥柱,这次由于被被害人打伤激怒,触犯了法律,系初犯,且无前科,请法庭在定案中综合考虑。
五、于某某在殴斗中并没有击打他人,毁坏财物,爆发时间简短,社会危害较小。
【律师评析】:
承办律师张律师根据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聚众斗殴定性不准,且具有初犯、偶犯、积极赔偿、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争取最轻的处罚结果,最终法院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张建生律师](http://d01.lawtimeimg.com/photo/20200521103935fdneu87pfgcb120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