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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一审判缓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量:0

帮信罪,一审判缓

  案情简介:2021年被告人李某明知同案人“阿辉”向其借用银行帐户系用于网络违法犯罪使用,为免除其欠“阿辉”的赌债约人民币2200元,仍将其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U盾和密码提供给同案人“阿辉”。2021年3月至5月期间,上述帐户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农业银行卡入帐4.5万元、建设银行卡入帐32.1604万元,包含被害人苏平转入的被骗款项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5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承办经过:被告人李某取保后,通过网络咨询了多位律师,最后选定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的吴志成主任律师13960858307为其进行辩护,在接手该案后,详细询问了李某,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得知李某是在外省务工期间,赌博认识了“阿辉”,并欠下赌债2200元,回到当地后,偶然一天接到“阿辉”的电话,要求李某提供银行卡,并用欠下的赌债进行抵偿,李某知晓其用途,同时也为了免除赌债并同意“阿辉”的要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告人李某作了认罪认罚,并提出缓刑建议,但未获得经办检察官的同意,也是因为被告人李某不太愿意退出赃款,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在庭审前,最终缴纳罚金三千元,自愿交纳赔偿款48000元。

  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承办心得:由于网络犯罪高发,使用现金减少,那么犯罪份子必然要使用银行卡等收款工具,对于犯罪份子而言,为了逃避打击,也必然不会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若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岂不是不打自招。所以犯罪分子会利用网络结交不同的人,利用各种诱惑条件,甚至“威胁”连哄带骗的性质拿到银行卡。若持卡人防范松懈,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银行卡实名登记,是很容易查到持卡人,一旦犯罪,人生污点跟随。切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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