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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缓刑
作者:冯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2 浏览量:0
---靳某涉嫌贪污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省近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靳某的委托,指派冯涛律师为其辩护。
通过认真研究起诉书和会见被告人,现就所了解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认真考虑并采纳!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请指控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靳某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并未想过逃跑,而是在办案部门通知时能主动到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正是由于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并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相对较低,办案部门对其办理了取保侯审。根据《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于自首人员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减少基准刑的30%。
2、被告人靳某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的笔录和其当庭完全供述一致,足以说明其悔罪态度积极。并且被告人经过这段时间,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并多次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接受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微,有悔罪表现,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按10%的比例减少基准刑
3、积极退脏退赔。被告人对损害结果已经积极退赔,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应减少基准刑的30%。
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曾担任过村支部书记多年,后因工作认真负责能力突出,被镇政府聘为镇企业办主任等职务,也充分说明被告人时表现一贯良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靳某并有着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故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罚当其罪,对其判处缓刑从而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此致
尧都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 涛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