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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秦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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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台温商初字第1416号

原告:浙江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福友,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鑫,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4月16日,原、被告在温岭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进口己二酸,总计数量300吨,单价每吨7400元,总计货款222万元,2009年6月10日前交付,由被告送货至原告指定的浙江省温岭市工厂所在地交货,货到付款。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违约方均需向非违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违约金22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浙江x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xxxxxxxx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常州xxxxxxxx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9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浙江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违约金6万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26320元,减半收取13160元,由原告浙江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缪雪芳审判员:沈小忠审判员:蔡焱二00九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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