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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来源: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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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冯晓辉律师

【案情简介】霍某甲组织贺某、夏某、霍某乙、周某、王某等人和被告人张某、焦某在江西省余干县、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湖南省长沙、株洲、广东茂名等地“洗料”(盗刷他人银行卡中间的取款环节)。在明知其上线“料主”是通过非法途径窃取、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密码后复制银行卡,仍主动使用复制的银行卡帮助取现、转账、POS消费等方式将赃款取出。

【承办过程】辩护人冯晓辉律师辩护意见:1、对张某在江西余干县取款的金额有异议,未成功转账及取款的部分应当在指控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核减。2、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不宜认定为主犯。3、张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审判结果】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张某在本案中虽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行行为的实行者,但其系受霍某甲的统一指挥、安排,在全案中系起次要作用,故可以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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