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遭遇重新鉴定的交通事故案带来的思考
来源:陈心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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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遭遇重新鉴定的交通事故案带来的思考
案例一:刘某,曾遇交通事故腿关节部分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之伤势达十级残。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新鉴定结论也是十级。
案例二:顾某,曾遇交通事故臀部分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之伤势达十级残。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新鉴定结论是九级。
案例三:王某,曾遇交通事故手部分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之伤势达十级残。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并未批准保险公司之重新鉴定申请。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原鉴定报告的不当之处,故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律师思考:
诉前鉴定结论,有时得不到对方当事人的信服。部分小规模保险公司易对此较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旦推翻原鉴定结论,赔偿额少则相差五、六万元。当事人对此伤残鉴定这一环节必须重视。
律师是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深谙法律服务的各环节之奥妙所在。律师在鉴定环节参与进来,往往会避免将来的许多麻烦。鉴定问题处理得好,其他问题都不是问题了,因为剩余问题都是一些公式化问题,无太多技术含量。
陈心刚
20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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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心刚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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