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张某某妻子周金霞的委托和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征得张某某同意同意,担任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护人,在本案的起诉期间我们依法会见被告人张某某了解了相关案发经过并查看了案卷,对整个案情有了全面了解。为正确打击犯罪,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针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的犯罪行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贵院参考:
一、信用卡诈骗罪。
(一)辩护人对控方指控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控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的金额为979461.39元与事实不符。
1、关于张某某办信用卡的数量。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告人张某某个人实际所办的信用卡为三张,工商银行二张,兴业银行一张。其中工商银行以湖南升富达贸易公司所办理的商务卡(卡号尾数0240)并非张某某个人办理的信用卡,根据银行发行的商务卡性质为公司卡,即专为公务使用而设计的信用卡,是由公司向银行提出申请,以提供员工出外洽公时刷卡花费之用。员工使用公司卡签帐后,账单由公司直接缴付,可节省传统员工报帐及请款之手续。商务卡还可相当于企业的信用卡,以公司名义,按照公司的信用所开设的,为员工出差、企业采购、业务招待等各类财务支出垫付,集中在一张卡里支出,到时由企业财务统一还款,避免了个人高开发票、减少企业备付资金的成本,做到企业财务管理透明化。因此,该商务卡透支有申请办卡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工作人员使用不构成个人信用卡诈骗罪。
2、关于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涉案金额。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为三张,尾数为4273和6686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有过透支情况属实。因湖南华诚担保公司在张某某透支后,经工商银行催缴,已经将尾数为4273信用卡代为偿还了449379.71元,实际透支未归还的金额为133874.34元,工行尾数6686信用卡透支145294.11元,华诚担保公司代为偿还109180.26元,未还金额为36113.85元。加上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的103690.4元,因此,合计透支后未归还银行资金为285098.36元。
3、张某某在工行湘江支行办理的信用卡是银行负责人主动联系张某某办理,主要是为了解决湖南升富达公司当时银行贷款的压力,张某某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而兴业银行为其办理的信用卡主观上是为了银行自身的业务开展,张某某自己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要求办理该信用卡,银行在其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继续发卡,是对自身资金风险的放任。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辩护人对指控张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不持异议。
(二)张某某在青岛博钢钢铁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中具有自首的情节。
从山东胶州市公安局所提交的破案材料来看,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借款1088万元注册公司的事实供认不讳。在该次犯罪中,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控方指控张某某在湖南升富达贸易公司中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从控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指控张某某在湖南升富达贸易公司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证据只有有关验资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代办人员、出资人员的陈述,也没有张某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交代情况证据,无法确认湖南升富达公司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因此,控方指控的该起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涉嫌二项罪名的指控,并非属于暴力型犯罪,其行为属于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当中涉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一方面与银行有着重大的关系,银行存在监管不力,为了扩充放贷业务,不顾客户的还款能力,极力推销银行的各项服务,将风险和责任推给客户承担;另一方面,拒不完全统计,注册民营性质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社会现象超过了50%以上,如果要追究公司负责人或股东的刑事责任,将产生大量类似刑事案件。所谓“法不责众”,正是因为没有相关受害人因注册资本不实造成损失而主动报案,实际上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一一调查的。在湖南升富达公司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不存在有受害人提出追究注册资本不实的责任。控放指控张某某湖南升富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证据无法落实。
鉴于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已意味强调刑罚打击张某某的行为,反而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恳请法庭综合以上意见,依法公正判决。谢谢法庭。
辩护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文永军律师
刘 恋律师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