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念壮律师

韩念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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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交通肇事案辩护词(本案判决缓刑)

来源:韩念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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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王**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伤者和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慰问。

辩护人对于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不持异议。庭前,我依法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情况,提交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肇事后自首,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检察院起诉书已经认定,被告人王**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二、被告人王**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本案交通事故并不是被告人王**一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对方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张欣宜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摩托车未按规定载人等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张欣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被告人王**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三)被告人王**主观恶较小,社会危害小。

被告人王**属于过失犯罪,平时表现不错,周围群众评价也很好,其主观恶较小,社会危害小。

(四)被告人王**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肇事后及时报警、及时拨打120急救,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事发后,王**一再表示十分后悔,而且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王**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表示愿意重新做人。

(五)被告人王**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

被告人王**刚满18岁,没有稳定的工作,自己并没有什么经济能力,父母亲身体有病,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好。即便是这样,被告人也还是积极赔偿,在事发后极短的时间内,给付了受害者及其家属10万元,保证了伤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尽可能使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安慰。

三、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请求法庭综合本案情况,对被告人王**适用缓刑。

综上,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王**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谢谢。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韩念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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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念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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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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