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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要求先付房款后签合同房东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毛万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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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要求先付房款后签合同房东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毛万国律师

 

基本案情:20102月李先生经过中介介绍看中黄女士位于闵行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米的二手房屋,在中介的居间下,双方就房屋的成交总价、定金支付和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等基本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李先生当天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黄女士也当即出具了定金收据。在约定的签约期间中介方和李先生分别联系黄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黄女士却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必须先用银行本票或转帐方式支付房屋首付款人民币80万元,黄女士此要求遭李先生拒绝,中介也反复做工作,但黄女士不让步,坚持要求先付购房首付款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不签。最后在双方约定的签订期间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对此很不满意,就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

 

诉讼经过:本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后,就收集相关证据准备材料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开庭审理,闵行法院采信了本律师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李先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女士双倍返还定金;一审判决后,黄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织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同样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黄女士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本案《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关于签约条款约定:2010315日前,李先生、黄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李先生应支付黄女士房款人民币80万元整作为首付款。黄女士认为根据该条约定和双方的口头约定,她有权要求李先生先付首付房款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始终坚持要求李先生先付款,并在法庭上辩解说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责任不在她。黄女士这种主张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根据三方签订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李先生和黄女士双方的定金条款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其次,根据居间合同的相关条款书写文字约定,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前,首付款支付在后,即便签订合同和支付首付房款同在当天,顺序也应是一前一后,不能反其顺序;再次,双方约定李先生支付房屋首付款的真实意思也应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前,义务履行在后,这也是房屋交易行业的惯例,黄女士的主张显然违反这一惯例;最后,黄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口头或书面约定先付款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黄女士违约造成的,应归责于黄女士,黄女士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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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毛万国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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