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案例 起诉前财产保全 ,成功案例
诉前财产保全 成功案例
本案法律问题:诉前财产保全的处理
案情简介:当事人曾在该公司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市场的开发,双方签有利润分配方案,但该公司一直不予兑现,并且存在转移公司资产的迹象,前来咨询律师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法院接受申请后,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本案当事人对该公司的内部经营状况有一些了解,并且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掌握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当事人听取律师建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对方账户,保障了日后判决的有力执行。当然最终法院的判决当事人胜诉,依据该财产保全措施使当事人很快拿到了执行案款。
附:本案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0 )通民保字第XXXXX号
申请人:艾XX,男, 195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东城区XXXX号o
被申请人:北京X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申请人艾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X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0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X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通州滨河支行(账号: XXXXXXXXXX) 的存款4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艾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X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通知|滨河支行(账号:XXXXXXXXXXX )的存款4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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