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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1 浏览量:0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9月26日上午,叶某某到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向外号“阿彪”的人以每克人民币38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25克、“K粉”(氯胺酮)2克以及红色颗粒状物品(甲基苯丙胺)0.8克,于当日下午14时许入住龙岩市新罗区某酒店式公寓。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房抓获叶某某,并当场查扣以上毒品及电子称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共计甲基苯丙胺25.8克、氯胺酮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兰子禄律师提出: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定性无异议,以及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判决书: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刑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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