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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0
被告人胡XX,男,1985年生,系深圳市XXX公司的员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胡XX触犯刑法第253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兰子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为被告人辩护。兰子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发布业主信息是为了提高查询点数,并非获利;2、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影响较小,情节轻微。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最终法庭采纳了兰子禄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胡XX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