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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对簿公堂,最终调解结案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0

原告石XX与被告赵X是师徒关系,2012516日,原告受被告所托在被告承包的XX勘探地基的工地从事地质钻探工作,约定每天支付给原告工资150元。2012521日,原告在工作时由于被告赵X操作不当导致原告石XX严重受伤。后石XX送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其左手拇指、食指毁损伤。石XX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这一事故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了巨大伤害,也对原告精神造成创伤。原告与被告就赔偿款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找到了兰子禄律师要求代理此案,兰子禄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师徒关系,于是积极的沟通协调,但因双方差异太大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在法院主持下,被告同意调解,后在兰子禄律师的真诚沟通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拾万余元,原告石XX拿到了该笔赔偿款。一起师徒之间的纠纷案件在兰子禄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本案号:(2012)龙新民初字第7490

9还款顺序惹争议,律师维权解难题

原告林XX应被告王XX拓展公司业务的借款需求,于201146日借给被告王XX100万元,由被告龙岩XX公司为其担保,约定月利率为4%,借款期限从201146日至201175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后来被告王XX再次以拓展业务需要为由向原告林XX借款1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413日起至2011712日止,月利率为3%,由第三人陈XX作为连带担保人。2011810日、1227日被告王XX合计返还原告林XX共计50万元。由于第一笔借款的担保人龙岩XX公司陷入财务危机,而第二笔借款的担保人陈XX则主张从201175日开始陆续向被告王XX转过三笔款项共计50万,因此该笔50万元的应为第二笔债务的还款,双方争执不下。兰子禄律师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案,兰子禄律师重点从第一笔债务已经到期而被告尚未还款入手,要求被告承担返还欠款的违约责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被告王XX返还原告何XX剩余借款。第三人陈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兰子禄律师则在代理意见中阐述:1、两笔借款均到期,但是第一笔先到期,并且第一笔债务的担保人已经无担保能力;2、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50万元资金来源于上诉人,即使来源于上诉人,也只能证明陈XX与王XX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是用于清偿其所担保的借款;3、上诉人担保的140万元借款未到期,且答辩人未起诉上诉人时,上诉人提前履行代偿义务不合常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兰子禄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人陈XX的上诉,维持原判。

10户口在农村,赔偿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

2011627日,林XX驾驶一辆普通客车。车上坐着石XX,途径事故路段时超过道路中心线后,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詹X士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林XX、石XX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930日,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林XX负事故主要责任、詹X士负事故次要责任、石XX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起事故造成石XX的家人(其父母)经济损失共计504816.73元,其中林XX的妻子詹X英已付41080元,詹X士付15000元,还剩448736.73元未付。石XX的父母多次找相关人员协商赔偿事宜,均不能达成合意。于是石XX的父母慕名找到兰子禄律师,兰律师深感当事人的丧子之痛,于是帮助死者石XX的父母将林XX的继承人、詹X士及其所在车队、货车车主陈XX、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判决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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