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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杀妻案历经5年难宣判:是否故意杀人存争议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8 浏览量:0
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的兰子禄律师认为,陈剑玉涉嫌杀妻案,历时5年而悬而未决,无论是从我国司法制度上,还是在办案的程序上、证据的认定等方面,的确应该引起深思。
兰律师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该案被告陈剑玉于200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到现在仍关在看守所已接近5年,而该案的结局还有待厦门中院的进一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