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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盗窃三起,成功辩护法院认定二起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8 浏览量:0

                                                            指控盗窃三起,成功辩护法院认定二起

被告人冯××(女),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1月5日被刑拘,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色相引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05年8月23日的该起盗窃,虽有失主的陈述和辩认笔录,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冯××具有作案时间,故指控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冯××的辩护人对该起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冯××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案号:(2006)龙新刑初字第465号。

石××涉嫌抢劫一案。

案号:厦公湖通字[2006]880号

蔡××涉嫌包庇一案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男,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汇才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06)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曾××犯盗窃罪,被告人蔡××犯包庇罪,被告人张××徐××犯转移赃物罪,于2006年12月19日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蔡××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2、被告人蔡××与俞××、曾××系同事,碍于同事的情面,才给予开门放行。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蔡××未分得任何钱,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况且其家中有年老多病的母亲,妻子又患有重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760.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与被告人俞××、曾××经事先通谋,在被告人俞××、曾××在实施盗窃烟标时,每次为他们开门放行、关监控,属共犯,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蔡××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俞××、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积极缴交罚金,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扣除已交10000元,余款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案号:(2007)龙新刑初字第22号

兰子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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