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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以何标准计算?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量:0

案由: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兰子禄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钟某得知黄某会非法收购烟叶,于2018年12月12日驾驶闽F4185(已扣押)向福建省烟农曾某收购一车烟叶后转卖给被告人黄某,从中赚取差价。次日,钟某再次向曾某春以每斤0.3元收购了1626.45公斤烟叶后运载到黄某位于广福大道的仓库欲转卖给黄某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对涉案烟叶类型和品质进行检验,结论为:样品均为烤烟,等级均为:不列级占100%。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烟叶价格进行认定,结论为:1626.45公斤烟叶的价格为人民币75982.214元。公诉机关认为钟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向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钟某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多少?

裁判结果:

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律评析:

1、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本案中,销售者曾某的证人证言和购买者钟某供述和辩解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钟某卖给黄某1626.45公斤烟叶的购买价格是0.3元每斤,钟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75.87元,未达到非法经营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2、蕉岭县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钟对运至黄处被查获的烟叶及黄原库存的向其他人收购的烟叶,因无相关的交易凭证,、当事人的陈述不一,黄某与钟某关于买卖数量及价格的供述不一致,从而认定本案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所以依法应按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基准价格计算其非法经营金额。按照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对钟某非法经营数额以75982.214元进行认定。虽然未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但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对本案因素进行了考量,从而作出该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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