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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一案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量:0

一、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一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1日,郑某、林某甲、林某乙与刘某协议转让其拥有的某煤矿51%的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郑某,乙方刘某,一、甲方一致同意将其共同持有的某煤矿51%股权作价人民币16830000元整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二、甲乙双方约定在2014年3月31日前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三、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51%股权合法有效,并拥有完全处分权。甲方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或抵押,没有债权债务等股权纠纷。转让后若有任何争议、纠纷或诉讼,由甲方全权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以转让价的壹倍赔偿给守约方,如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股份转让他人;3、如因甲   

方未妥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与陈某的证界纠纷造成某煤矿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乙方损失等情况由甲方负责并赔偿损失…                                         

同日,刘某与张某、郑某、林某甲、林某乙签订了一份《约定》约定:张某为某煤矿的隐名股东,其持有的某煤矿21%的股权挂靠在刘某持有的某煤矿51%股权下,刘某实际持有某煤矿30%股权,刘某只支付30%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900000给郑某。  

2014年1月22日,郑某、林某甲、林某乙出具《承诺书》承诺:某煤矿通往外部的公路保证畅通无阻,若出现任何纠纷等问题,全部由转让后的49%股东方全权处理,若出现任何纠纷等问题,全部由转让后的49%股东方全权处理。2014年1月23日,刘某转账5950000元给郑某。2014年7月12日至7月22日,某煤矿因他人扰乱停产。2016年11月8日,刘某向郑某、林某甲、林某乙发出《解除协议书通知书》,2016年11月15日,郑某、林某甲、林某乙向刘某发出《回复函》表示不同意解除。2017年4月19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决确认刘某与郑某、林某甲、林某乙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于2016年11月11日解除;2、判决郑某、林某甲、林某乙将股权转让款595万元返还给刘某,并以59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及支付给刘某违约金1726980.75元;3、判决郑某、林某甲、林某乙将投资款177万元返还给刘某,并以177万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审理过程中,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提出反诉,要求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95万元给郑某、林某甲、林某乙,并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395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一审审理后判决:一、驳回刘某诉讼请求;二、刘某应向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支付股权转让款39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后刘某不服,委托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刘某的一审诉请,驳回郑某、林某甲、林某乙的一审反诉请求。(约500-600字)

1. (上诉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律师、钟远珍实习律师,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

2.(被上诉人):郑某、林某甲、林某乙

3.原审反诉被告:福建省某煤矿有限公司

4.原审第三人:张某

5.上诉人诉称:

(1)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诉请及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2016年11月11日已依法解除。

(2)一审法院已依法查明被上诉人存在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股权转让给上诉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仍无视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6.被上诉人辩称:

1)针对《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解除问题,本案合同能否解除不是因为一方是否有通知,有没有提出异议,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只能法定解除,上诉人有没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才是决定能否解除的条件,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2)法律没有规定股权变更申请由股东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是公司的职责,而不是股东职责。

3)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将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股权转让给上诉人没有事实依据:当地村民堵路的行为并不是公司股东的行为,不能因此认定被上诉人有违约行为,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也接管了公司印章,一起管理企业,合同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合同目的已经达到,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

7.原审反诉被告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无异议,我方在一审中作为反诉被告参与诉讼,经过一审的几次开庭、调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8.张某辩称:同意郑某、林某甲、林某乙的答辩意见。

三、争议焦点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林某甲、林某乙在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已经解除,应如何处理?

四、法院裁判结果

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16年11月11日解除;

3.被上诉人应将股权转让款595万元返还给上诉人,并支付相应利息;

4.被上诉人应将投资款177万元返还给上诉人,并支付相应利息;

5.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五、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股权转让方,明知某煤矿的股东构成情况复杂,每人名下均有多名隐名股东,但未向股权受让方即上诉人详细说明,将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股权转让给上诉人,致使双方的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因股权转让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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