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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危房跌落损伤 农民工损失谁承担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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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危房跌落损伤 农民工损失谁承担
作者: 黄尚松  

     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宜州市龙头乡供销合作社把危房拆除工作承揽给村民徐武昌,徐武昌雇请的一农民工在拆除危房时跌伤,那么,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对该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供销社与徐武昌都要承担责任。

    2010年6月21日,广西宜州市龙头乡供销合作社老米粉店危房突然倒塌,龙头乡供销社便把危房拆除工作承揽给村民徐武昌。2010年6月22日,徐武昌请农民工陈明权等人拆除房屋,工钱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当日下午约3时,正在房屋上做工的农民工陈明权因踩断腐朽的桁条,从房屋上跌下来,徐武昌急忙送陈明权到龙头卫生院治疗,并交了200元住院押金,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

    陈明权住院的第二天,由于伤势严重,转入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前后共住院7天,出院时医生医嘱:卧床休息12周,半年内避免负重及剧烈活动。

    事后,各方多次协商如何赔偿陈明权的经济损失,因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协议,陈明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徐武昌、被告龙头乡供销社诉至宜州市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徐武昌承包被告龙头乡供销社老米粉店危房拆除工作后,雇请陈明权等人来拆除房屋,工钱每人每天50元计算,被告徐武昌和陈明权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武昌主张陈明权存在过错,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明权也不认可徐武昌的抗辩主张,因此对被告徐武昌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陈明权由于伤势过重,后转入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属正常的医疗行为,由此造成陈明权的各项损失,应予支持。经计算,被告徐武昌应赔偿陈明权的各项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388.08元。

    法院认为,被告龙头乡供销社把危房拆除工作承揽给被告徐武昌,对陈明权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对陈明权的经济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徐武昌赔偿给陈明权人民币12388.08元;二、驳回陈明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明权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查明,在拆房过程中,徐武昌自备工具,自雇人员,所拆房屋为一层火砖房,高三米左右。徐武昌未办理任何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龙头乡供销社作为定作人,应按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来选任拆除房屋者,但其未选任有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工匠为其拆除房屋,存在选任上的过错,虽然拆房协议书第4条约定:“......如乙方(徐武昌)不做好安全工作发生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一概与甲方(供销社)无关”,但不能以此免除龙头乡供销社的责任,对在拆房过程中陈明权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其应在选任过失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明权作为徐武昌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徐武昌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徐武昌承担70%的赔偿责任,龙头乡供销社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河池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二被告各自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分配不准确,应予变更。据此,河池市中院将该案一审判决变更为:徐武昌赔偿陈明权各项损失共计8671.66元;宜州市龙头乡供销合作社赔偿陈明权各项损失共计3716.42元。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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