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志律师

张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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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代理债权人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力争管辖权占先机,成功追索债务人山东某发电厂承揽报酬款340.3095万元

来源:张宏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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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债权人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力争管辖权占先机,成功追索债务人山东某发电厂承揽报酬款340.3095万元

案件基本事实:双方自20051月至20073月期间先后签订8份《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含报价单),约定锅炉公司为发电厂提供各种规格的锅炉配件,合同总价340.3095万元。锅炉公司催收至2009710,债务人均拒付合同价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被告(即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管辖权即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本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名为“采购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来看,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该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合同未对履行地有约定,因此应依法确定债权人的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债权人可选择加工行为地法院管辖,即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债务人不再坚持管辖权抗辩,我方趁热打铁,积极与对方协商调解,以放弃利息及其他损失请求权为妥协条件,说服了债务人3日之内付清全部合同价款。此后,债务人如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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