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

李扬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来源:李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2
人浏览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要点提示]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无须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了受害人死亡后,如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那么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被抚养人要求生活费的,应如何计算?

    [案情]:

    2010年7月3日21时,贾某驾驶挂半挂车与前方顺停潘某驾驶的挂半挂车相撞,造成贾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二人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贾某之亲属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司机潘某、车主刘某某等赔偿死亡赔偿金294360元、丧葬费1419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尸检费500元;六原告主张车损费133480元、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共5000元、车损评估费3800元、施救费8900元、拖送车损失费5700元、财产保全费1050元。各项损失共计为411718.75元。


    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财险公司在肇事挂半挂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即224000元,在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0290.75元,共计上述损失人民币364290.75元。

    二、被告刘某某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赔偿原告葛某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以上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六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相比,《侵权责任法》看似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似可认为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无须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即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了受害人死亡后,如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本案的意义在于如何适用第四条关于“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作为独立的赔偿金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名下。该项赔偿额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加上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明确存在。上述《通知》的精神就是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没有取消这笔赔偿费用。而是应在死亡赔偿金中直接计入这一费用。“计入”就是“计算进去”,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相加。从法理上看,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一赔偿项目更是一项权利,甚至是关乎生存的权利,应当存在。这样理解才能更符合立法目的。确立了其应当存在,余下的就是其能否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所涵盖以及是否重叠计算问题。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要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先将狭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开计算,之后再相加统括在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之中,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赔偿权利人。若不累加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无疑使有被抚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与无被抚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不一致,且有被抚养人的比没有被抚养人的赔偿的反而要少。基于此,相加计算更符合法理,同时又不违反上位法。故本院在判决中,未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而是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出来后,与死亡赔偿金相加后统称为“死亡赔偿金”体现在判决的判项上。《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在本院尚属首例。

    笔者认为,虽然最高法院下发的只是法院系统内部通知,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法院内部的指导性文件,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已具有了其法律意义,至少在《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前,给法院审理案件指明了方向。



以上内容由李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扬律师咨询。
李扬律师
李扬律师
帮助过 145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二段122号(古塔区法院东临)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扬
  • 执业律所: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607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二段122号(古塔区法院东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