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伍某系桂林人,外出务工时被骗误入一传销团伙进行非法传销,该团伙以一大公司名义曾在全国多地传销行骗,伍某自加入的一年多来,据其说,连同亲友钱在内一共被骗10多万(没有书面证据),为了追回被骗钱,乘该组织发钱时与另两位老乡实施暴力抢劫,抢劫钱袋一个,导致二人重伤。得手后逃跑中其被追赶至一农户家,无路可走时报警,另外二人成功逃脱。在警察调查时,传销组织头目说其抢劫,而其说该组织系从事非法传销,四川公安机关根据双方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拘留了伍某及其他传销人员,侦破了抢劫和传销案。其家属收到四川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十分着急,在桂林找到了我,委托我到四川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赶到案发地四川某市了解案情,会见了伍某,通过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我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又到办案机关处了解其涉嫌犯罪的罪名。最初该案办案机关是以伍某同时涉嫌传销和抢劫两罪移送起诉的,我根据了解的案情提出了意见,明确表示伍某作为传销受害者,其在该团伙中作用次要,主观上并不知道该组织属于传销行骗,没有明知传销而为的故意且其骗的都是亲友,没有亲友指控,其不应该遭受传销罪名指控。办案机关听取了我的意见,在起诉时仅以抢劫罪起诉到法院。

经过数次到四川会见伍某,查阅、核实案件证据,开庭时,我根据质证情况从证据层面提出了指控的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证据不足,从事实面提出了被告人伍某具备重大立功情节,从案发原因面分析了引发本案的主观、客观因素,从归案表现指出了其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明显,对于大多数意见,公诉机关表示认同,对于是否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应否认定?是否具备重大立功,公诉机关存在根本分歧,辩论异常激烈,最终检察机关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法院决定案件延期再审。

第二次开庭时,检察机关根据补充侦查材料再次提出伍某抢劫数特别巨大的事实确凿,在走投无路时说出传销目的是为了保证安全,不属于立功表现,且造成两人重伤严重后果,建议法庭从重处以14年以上的刑期。作为辩护人,我举例提出现有关键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甚至相互矛盾,不能认定,关于重大立功,我提出无论基于什么目的,只要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前提供了关键线索或者事实,并且根据提供情况,侦破了案件,即属于立功,至于重大立功,则因为该案属于全国性案,无论是从地域性、犯罪数额及受骗层面来看,均符合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客观要件,因此,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而不能因为该传销案件量刑达不到无期或死刑标准而否认其重大立功。

 该案两次庭审后,因辩护方与公诉方意见相距甚远,法院十分慎重,经该院合议后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伍某获得了7年的减轻处罚,辩护效果十分成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