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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虚拟财产也获刑

作者: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浏览量:0

 本篇精粹

  >当只有在虚拟的互联网上才能发生价值的“虚拟财产”成为现实生活中抢劫的目标,遭遇现实版的强取豪夺时,玩家们不禁要问???法律能保护我们的“虚拟财产”吗?
  
  因为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这一问题讨论已久却始终没有定论。辽宁省沈阳市近日判决的一起抢劫虚拟财产案,从司法的角度为我们展示了一条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新路。


  非常案件

觊觎他人装备索要不成改硬抢


  从去年初开始,孙洋和李勇(均为化名)迷恋上了网游,经常和另外两个网游爱好者结伴到沈阳市东陵区一家网吧去玩大型网络游戏。
  
  由于级别不高,“装备”也比较简单,4人在游戏里常受“欺负”,即便是联手作战也经常被“打”得落花流水。为此,练“装备”成了孙洋等人的头等大事。
  
  但是要获取更多更高级别的“装备”,对于这几个“新手”来说,可谓是一项浩大而艰辛的工程--不但费时费力,而且花费不菲。
  
  就在4人为此愁眉不展时,一个网名叫“沈阳小伙”的同龄人进入了他们的视线。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他们发现“沈阳小伙”是一个十足的游戏高手,不但“装备精良”,游戏时更是胜多负少。
  
  “沈阳小伙”的显赫战绩让4人羡慕,慢慢地“沈阳小伙”成了他们的“网游偶像”。
  
  为了能够尽早向“偶像”看齐,4人商量决定--由孙洋在网上直接向“偶像”索要“装备”。但“沈阳小伙”一口回绝了。
  
  索要不成,又一个计划在4人心中酝酿开来……
  
  2008年10月22日零时左右,4人来到了“沈阳小伙”上网的网吧,经李勇指认后,另外3人开始对“沈阳小伙”进行殴打、威胁,迫使“沈阳小伙”从网上转出100个Q币、1100余万个游戏币和其他游戏装备。随后,孙洋又单独将“沈阳小伙”强行拽到网吧外野地,用砖头及语言威胁,从“沈阳小伙”身上抢走人民币200元。
  
  事后,4人分别用抢来的Q币和游戏币,对自己的游戏装备进行了升级。

  虚拟财产估价难法官详解办案中的困惑

  事发后,“沈阳小伙”报了案。经鉴定,“沈阳小伙”面部擦伤为轻微伤。
  
  这时,孙洋等人意识到事情闹大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沈阳小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同赔偿人民币2000元。
  
  然而,4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被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如何量刑的问题上,主审法官感到了一丝困惑。
  
  “国内虽然陆续出现过一些因虚拟财产而产生的诉讼,这些诉讼作为判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虚拟财产作出了相应的保护,但是处理方式以及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却因办案人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该案主审法官姜俊伟对记者说。
  
  据介绍,东陵区法院虽然将抢劫案中涉及到虚拟财产的部分列入抢劫数额中,但因受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原因的影响,案件尚不能称得上十分完美。
  
  “认定4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仅有孙洋的抢劫数额中包括200元人民币,其余3人只是参与了抢劫Q币和游戏币等装备。”姜俊伟说,“因现有评估机制、方法技术存在缺陷,无法由法定估价部门对虚拟财产进行估价,该案只是依据真实、客观、有效的价值证明等,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了认定,为慎重起见,4名被告人均以最低量刑来处理的。”
  
  法院最后经审理认为,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但玩家在游戏中财物的积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虚拟财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本案中的4名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经构成抢劫罪。鉴于4名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故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除李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外,其他3人均服判。

  案意

  随着网络游戏的兴盛,游戏者以十万、百万、千万的规模迅速膨胀,装备、武器、游戏货币等从网络游戏世界里衍生出来的物品,也逐渐为人们所熟知。与此同时,盗窃、诈骗甚至是直接抢夺游戏货币、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在日益增加。
  
  不少人认为,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所以虚拟财产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此案却让我们明白一个道理: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而在于其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当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就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

  相关案例

虚拟财产司法保护处理不一


  与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抢劫虚拟财产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8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QQ号码及Q币案中,法院并没有将Q币这一虚拟财产作为私有财产保护,而是将非法获取Q币的行为按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从2005年11月开始,金某等人先后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其间,金某以盗取1个QQ号5厘钱的标准计算,发放工资。
  
  金某等人把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给金某6万余元。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金某等人不构成盗窃罪。
  
  但根据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金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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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立法面临四大难题


              法制网记者 霍仕明 张国强

  权威数据显示,虚拟物品交易在2008年达到98.4亿元的市场规模。目前该市场规模随着网络游戏30%左右的年增长率相应增长。
  
  与此同时,国内关于虚拟财产的各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网络游戏、QQ投诉和网络购物、盗号、销售欺诈等成为网络投诉的新热点。而这些投诉大都以无法律依据而未被受理。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而这种状态势必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发展的趋势来看,立法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安全,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有法学专家分析认为,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也应被列为“财产”的一种,属于无形资产。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
  
  但也有专家指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先突破四大难题:
  
  虚拟物品的价格难以控制。玩家虽然在虚拟物品合法化的同时拥有了虚拟价值,但是却无法控制虚拟价值实际的价格,因为游戏厂商可以通过控制物品的产出量来对虚拟物品的价格进行调整。
  
  虚拟物品的交易与税法规定有出入。虚拟财产在游戏与现实的交易或者游戏中人物之间的交易,在虚拟财产合法化后属于应纳税的范围。但税务机关却无法查证虚拟物品的合法交易,纳税因此成了问题。
  
  虚拟物品丢失后难以查证。游戏厂商不可能因为一个人的虚拟物品丢失,就暂停万人在线的服务器。但如不回档或者停机,通常是无法查证该物品因何丢失,这就为虚拟物品的查找带来了困难。
  
  虚拟物品财富无法收回。玩家即使在游戏里合法地拥有了虚拟财产,也没有办法去主控该财产的出入。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近日以抢劫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分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这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中,记者发现一个特别的情节:法院认定的抢劫数额中,包括Q币、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价值。
  
  据记者了解,通过刑事判决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予以法律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在辽宁省也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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