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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物业管理合同锁定赔偿

作者: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量:0

近几年,小区内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甚至将其推上被告席的事件屡见不鲜。

2001年1月,李洋购买了沿街住房一套。2002411,李洋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确保业主的财产安全;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公司应给予赔偿。

200527凌晨1点,李洋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值得庆幸的是,家中仅丢失现金200余元。

李洋认为,由于保安人员的失职,导致盗窃案的发生,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他的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由于保安人数有限,不可能每家都派保安负责,况且保安也照常履行了巡逻的职责,李洋的损失是由窃贼所致,故不同意李洋的要求。

李洋认为虽然损失不大,但总归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于是找到我们咨询相关事宜。

我们认为,在李洋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

李洋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午夜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损失应当由窃贼赔偿,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第三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到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一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李洋因为侵权人不确定,继而主张损失由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这是李洋的合法权利,其主张应当支持。最后,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李洋的损失214元。

一场官司避免了,但是这却给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敲响了警钟。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业主都像李洋那么幸运,最后能够找到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各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同,导致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的范围不同。要想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业主在约定范围内的人身、财产损失,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给是否包括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费用。只有这样,业主的利益才可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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